关于评选2011-2012学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做好我校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能,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勤工助学评优细则>的通知》(中大学生〔2010〕6号)相关评优细则,经研究决定,在校内开展2011-2012学年度勤工助学评优工作。我院本次评优具体要求及安排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名额
1、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面向全院参加校内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共评出4名校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评出10名院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由学院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2、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面向从事勤工助学管理的教师,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二、评选条件
1、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1)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品德良好,态度端正,在勤工助学学生中有很好的表率作用;
(2)能够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4)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能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5)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年度内(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
(6)评审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7)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所修全部课程须及格,无不良记录。
2、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直接负责所在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评选年度内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
(2)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该部门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勤等各项工作;
(3)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每个月的薪酬报送,正确率较高;
(4)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各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的会议;
(5)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为人师表,公正公平,善待学生,能及时把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热心为同学排忧解难,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评选机构、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勤工助学评优工作;各用工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学生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复评工作;最终评选结果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采用个人自荐和老师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先进个人”候选人,候选人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各候选人需认真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于11月16日下午6点前交到环境学院学工办(北学院楼B218);
(2)用工单位成立评优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和组织开展工作述职,并确定推荐名单和推荐排序;
(3)用工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将《申请表》、成绩单、《先进个人汇总表》交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
(4)学生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材料和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复评,形成评选结果;
(5)公示评选结果3天,如无异议,学生处汇总获奖候选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2、评选“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申报者需认真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撰写1000字左右的个人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总结;各申请者将《评审表》、个人勤工工作工作总结于11月16日下午6点前交给环境学院学工办(北学院楼B218);符合条件的申报老师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
(3)用工单位成立评优评审小组,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工作述职和听取学生助理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和推荐排序;
(4)用工单位在《评审表》上加具意见后,将《评审表》、个人勤工工作总结、《先进工作者汇总表》交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珠海校区交学工办);
(5)由学生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材料和候选名单进行审核、评选,形成评选结果;
(6)公示评选结果3天,如无异议, 学生处汇总获奖候选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其他
(1)评审年度指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
(2)申报“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若符合评选条件但目前不在岗,可向原工作单位(在该单位工作时间符合评选要求)申请参评;
(3)学生处勤工工作负责老师不得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
(4)本次评审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谢洁岚 联系方式:13580511853(631853)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