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3年8月修订)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与进行科研探索;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与参加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警示;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加权平均分:该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那么,学业加权平均成绩=∑(AiBi)/∑Bi,(i=1,2,3, ……,n);如果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之后才能得出,该科的成绩和学分在测评时都记为零;缓考科目的成绩在测评期内出,则按实际成绩计算;如果有补考科目,以补考前成绩为准。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
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要将综合测评的成绩和附加分转换成绩点,具体方法如下:
绩点=(学业加权平均成绩-扣分-50)/10+附加分/10
附加分绩点=附加分/10
所有项目加分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同时,构成综合测评成绩的附加分不得超过本人裸绩点的20%,超过20%的以20%计(举例:某学生裸绩点为5.0,则该生附加分的上限是5.0*20%=1,即10分;某学生裸绩点为3.0,则该生附加分的上限为3.0*20%=0.6,即加分不得超过6分。)
学业成绩计算时限为从上学年第三学期至本学年第二学期的所有成绩;
对于派出交换生的成绩认定,按照《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结合学院教务执行。
第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序,在此基础上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等级原则上按综合测评名次评定。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1、所有必修课、专选课和公选课的单课成绩不及格者;
2、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3、一年级新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4、在本学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公益时不满50小时的。
第六条 成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成员包括: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院党委副书记、各年级辅导员。
第七条 各班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评定小组,全面负责加分、扣分评定等事宜,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审核小组。
加分、扣分评定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加分、扣分评定过程必须公开,初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三天之内向审核小组反映并要求复议。复议过程参照第十条执行。初评结果经公布后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签字,按时上报学院。
2、学生加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的,不得予以加分;扣分也应有相应依据。
3、评定小组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
第八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评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必须实行签名制,各负责人均要在其所负责的项目后“评定人”一栏中签名。
第十条 学生有权对评选结果提出复议要求。基本程序为: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向该班评定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实确实存在差错的,附上评定小组的意见后,交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经审核属实后,由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出具改分意见,送该班班长,由班长交评定小组执行改分和备案,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由各班班长统一汇总学生意见,上报院学工部,由学工部讨论后作出相应解释。
第二章 细则
一、加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表彰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校区级 | 院级 |
先进个人 | 3.5 | 2.0 | 1.0 | 0.8 | 0.7 | 0.5 |
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 3.0 | 1.5 | 0.6 |